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省电影家协会。英文全称“SHANDONG FILMERS’ ASSOCIATION”。简称“山东省影协”。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为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2766号山东文化艺术大厦。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东省电影家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广泛团结、组织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承担组织会员电影作品创作;组织赛事评选、影片展映等工作;承担艺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交流、文艺志愿服务、会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山东省电影家协会所在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山东省电影家协会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单位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行使本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议权、资金管理权等。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职工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为本单位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提供支撑和有利条件,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电影创作、生产、制作、技术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及各地市电影(影视)家协会、影视拍摄基地等部门单位,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同意本会章程,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山东省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及支持电影事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推选山东省电影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组织其会员开展电影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组织其会员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维护本会整体形象,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六)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电影创作队伍;

(七)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在山东长期从事电影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的电影工作者,同意接受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山东省电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获得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中国影协组织评选的全国性电影大奖1项;

(二)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全省性电影、微电影奖项,其中院线电影或网络电影1项,微电影2项;

(三)虽未获奖,但参与两部以上院线电影或网络电影的主创人员;

(四)多年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宣传、影评、教学等领域的高级(含副高)专业人员;

(五)虽未评定职称,但热爱电影艺术,对电影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山东影协审批。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每次缴费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开展创作和研究,支持协会各项业务活动;

(五)维护协会整体形象,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取消其会籍:

(一)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不交纳会费者;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驻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每年度召开成员述职会,听取各主席团成员年度工作述职,任期内两次不参加述职的,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重要会议,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理事,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资产损益、变更登记执行、绩效和受奖罚、涉及诉讼、社会投诉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附则

(一)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电影家协会。

(三)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